古语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哪怕是一点微小的差错,也有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常被用来规劝人们在生活中要保持谨慎、注意细节,不要做出因小失大的事情。否则,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再开始后悔莫及,此时一切都已经成为定局,无疑要为自己的过失付出惨痛的代价。
云南就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一银行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多给储户转去了23万元,面对储户的提醒还态度高傲地置之不理,认定自己的工作不会出现差错。等到发现账目出现差错后,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无奈只能将储户告上了法庭,结果却3次遭到败诉,为自己一时的错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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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是云南本地人,主要的工作是从事批发生意。事发当天,他正准备在银行里办理一笔汇款业务,给自己的供货商汇去2.5万元的款项。或许是当日银行工作人员的事务比较繁忙,为刘先生处理业务时态度算不上和善,满脸透露出不耐烦的神色,让刘先生体验感不是太好。
好在工作人员手脚还算麻利,很快顺利办完了业务,刘先生也没有过多追究。本以为这件事算是办妥了,回到家后的却接到了供货商打来的电话,问他是不是给自己多打了钱,自己怎么收到了25万元的汇款。这可把刘先生给问懵了,自己明明只带了2.5万元去银行,怎么能打去25万元呢?
原来,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汇款时没有注意到存单上的小数点,直接给供货商转去了25万。意识到不对劲,刘先生没有犹豫要不要自己留下这笔不义之财,当即联系了银行,告诉他们自己办的业务出现了问题。谁想银行方一听到客户说他们的工作出现了差错,还没有弄清楚情况就开始一口回绝,称他们银行离柜概不负责。
刘先生这下可是彻底没辙了,自己好意提醒竟然被误认为是在找麻烦,心里气不过的他直接联系了供货商,说自己联系了银行,对方称这笔钱没有问题,你就随着心意拿着用吧。供货商哪里想得到自己还能碰上这样的好事,当即便乐开了花,从银行里取出这笔巨款后,硬是兴奋得一晚上都没睡着。
然而,银行那边在仔细清算了一番当天的业务后,终于意识到不对劲,怎么有一笔20万左右的账对不上呢?为刘先生处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联想到白天接到的那个电话,赶紧查询了给刘先生办理的汇款业务,这一查可把她给吓坏了,账单上明明白白写着2.5万元,汇款记录上却显示25万元。
为了挽救这一失误,银行当即对这笔款项进行了冻结,可这笔钱早已被供货商给取了出来。没有办法银行只好赶紧联系供货商,对方却表示自己收到的是刘先生汇来的款项,对于银行犯下的错误他可不管。在供货商这里吃了瘪,银行直接将刘先生以及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本以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拿回这笔损失,谁想法院认定供货商收到的是刘先生的汇款,和银行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当场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银行方并没有就此收手,见自己落了下风,竟然又以刘先生涉嫌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刘先生哪里想得到银行会如此不讲道理,只能当庭与其对峙,称自己早就提醒过他们,是他们没有当一回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如果有证据可以断定刘先生确实利用了工作人员的失误获得不当得利,按理当银行方要求其返还时,刘先生没有理由拒绝。但是刘先生在事情发生之后,的确第一时间给银行打去了电话,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提醒,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却没有当即做出挽救的行为,而是自以为是地回绝了他。
更何况,刘先生根本就没有拿到这笔钱,这多出的二十几万全部到了供货商的手上,可以说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的利益,当然没有办法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法院还是驳回了银行的诉求。本来还对胜诉信心满满的银行方这下彻底急了,直接提请了上诉,然而却依旧没有改变这一结果,二审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判决。
其实,在一般的情况下,银行败诉的案例是十分少见的,然而在这案例中却连败三次,可谓是让人难以置信。试想一下,但凡不是碰上了像刘先生这样正直不阿的人,这起案例都不会是这样的结局,落得这样一个下场,银行的确只能自认倒霉,自行承担这笔因一时的失误造成的损失。
而刘先生以及供货商,作为不存在过错的一方,自然不用做出任何的返还和赔偿。这样结果可以说是大快人心,相信遇到这样的事情以后,银行也会从中吸取教训,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服务态度进行规范,给客户创造一个更加良好、更加秩序井然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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