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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记者从浙江省经信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近日,浙江省减负办、省经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6个方面、18条政策举措,提出力争2023年为市场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助力全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为进一步落实惠企助企政策举措,持续推动国家、省级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落地,《实施方案》从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用工、用能、物流、融资成本等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举措。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方案》提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继续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在降低企业成本方面,《实施方案》提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方案》在企业用能、物流、融资及其他成本方面同样推出系列减负措施,如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电价优惠,继续长期实施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等。
此外,《实施方案》还在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推动规范涉企行政许可及其中介服务事项、优化调整涉企监督检查事项、推动规范涉企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事项、推动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工作等方面提出相应政策举措。如积极推动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聚焦“7+1”部门,不断精简报表指标数量,归并填报系统,深化推进嘉兴、安吉、鄞州试点,减轻企业填报负担;推进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推进落实国家“多报合一”工作要求,探索拓展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领域。
记者从省经信厅处获悉,2023年以来,浙江着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以“8+4”政策体系保障,围绕“力争为市场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目标任务,打好减负惠企组合拳,助力全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增长6.8%,高于全国平均1.3个百分点,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4.7%,增速比一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也高于全国平均0.9个百分点;6月当月全省规上工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0.1%,上半年利润增速高于全国2.8个百分点。截至7月27日,全省累计完成为市场主体减负1828亿元。
图片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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