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
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建设实
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权益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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