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不同时代的法理,自然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传统社会的法理体现着王权特权和宗教神谕精神,现代法理体现着自由平等和民主法治精神,数字法理则体现着计算分析和数字正义精神。有学者对此作出了一定的理论探索,认为数字法理是数字法治的理论基石,它应包括数字本原、数字正义、数字中国等多个数字法学的基本范畴。随着数字法学的繁荣发展,其基本范畴还会进一步得到廓清和体系化,并具有鲜活的、新生的理论品格。
数字法理具有继承性与包容性。数字法理是数字时代的理论诉求,但它并不是凭空而生的,而是基于现代法理的演化发展和变革升级而来。因此,有相当部分是对现代法学的继承和发展,包括重要的基本概念、范畴、关系和方法等。我们说,人类社会自古就有法律、正义、民主等概念,但其发展至今,不变的是词汇,变化的则是其内涵。同样,数字法理也会继承大量现代法学的概念和范畴,数字法律规则、数字法律关系、数字法律行为、数字正义价值、数字法律方法等均是如此。但其所指与能指都发生了深刻变革甚至颠覆,既体现了数字法理的继承性、包容性,也反映了数字法理的变革性、发展性。
数字法理具有横断性与融合性。人们逐渐认识到,数字法学具有明显的横断性,即突破既有学科框架结构,实现重新组合与深度融合的时代特性。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科横断,它打破了传统法学的学科划分,也跨越了文理科之间的传统鸿沟,能够在大跨度、多学科的综合利用基础上,形成交叉性、融合性的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二是知识横断,它打破了传统知识范围和理论逻辑,汇集、融合了计算机、数据科学、人工智能等科技知识,在传统的人类理性和经验、演绎逻辑、归纳逻辑、辩证逻辑之外,加持了计算逻辑,形成了新的数字法学思维、数字法学范畴、数字法学理论;三是行业横断性,它打破了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自然科学界、社会实业界之间的边界,实现了跨行业的学术对话和理论研究,如科技部重大创新项目、攻关项目、委托项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合作项目和头部企业横向项目等。这种横断性的必然结果就是融合性,并延伸到数字法理上,形成学术体系、理论逻辑和价值目标上多学科、多领域、多范畴、多命题、多方法的系统交融研究,从而形成“法理无界、学术无疆”的理论境地。
数字法理具有开放性与自主性。党的二十大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命题和发展目标。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具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同时,中国式现代化也意味着,中国可以创造出与西方道路不一样的实现现代化的新模式,并成为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的多样化选择。在法学发展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一直在追赶西方,或者说在追赶代表着现代性的西方法学。在这个追赶的过程中,中国法学充分借鉴并吸收了西方法学中的诸多理念、原则和规范,包括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归责原则等法学观念和法律原则,由此融入到世界的法律现代化浪潮之中。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学习并追赶西方法学的同时,中国法学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主性,“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变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疑问。事实上,在中国法学迈向现代性法学的道路上,无论是“追赶”西方法学,还是保留“中国特色”,都是一个学习西方先进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学习优秀中华法律文化的过程,而如今数字时代的到来,则开启了新的时代篇章。截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4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39.8%,位居全球第二位,而数字法治政府、数字司法建设等也突飞猛进,尽管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但仍与美国、欧盟大致处于全球数字化改革发展的“第一阵营”。此时,中国才真正有了可以“换道并跑”乃至“超车”的机会和可能。这就需要我们的数字法理保持全球视野的开放性,横贯中西、吸纳百川、融汇全球;同时,我们也需要在全球的数字化转型面前,保持自己的特色优势和自主性,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三大“在线”规则、异步审理、司法区块链应用等,从而获得在全球数字法治发展中的有利竞争地位。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形成自己的数字法治话语权,参与全球数字法治原则与制度的规划创立,并为全球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这将是一个填补未来空白的美好蓝图。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标签: